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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能否买卖如何维权 专家:强卖最高要罚20万

本周,河西高档小区拉德芳斯的部分业主向建邺区人防办集体送了面锦旗,为人防办工作人员公正斡旋小区车位纠纷点赞。小区地下的人防停车场,车位究竟能否买卖?租赁期限有何限制?不少市民租用多年,一直傻傻分不清,就近两年争议颇多的地下车位焦点,市人防办专家昨日答疑解惑。

不可再生的人防车位成争议焦点

“无论小区新、旧,随着家用汽车保有量的急剧上升,停车难已成为南京人不得不面对的头疼事。”南京人防办工作人员实话实说,位于地下的人防停车场,在缓解停车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争议焦点。

前两天,南京市建邺区拉德芳斯部分业主代表,特意到建邺区人防办,感谢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的高效服务。事件要追溯到今年初,因为租用车位问题,河西高档小区拉德芳斯的业主多次向“12345”政务热线反映情况,建邺区人防办很重视,安排专人跟踪调查处理纠纷矛盾,严格制止开发商涉及人防车位的违法行为,获得业主好评。

辨别人防车位有两招

对普通市民来说,问题的关键,首先是何为人防车位?南京人防办专家如此定义:“人防车位实际是指平时使用功能为停放车辆的防空地下室区间。”如何确定小区地下的某个车位是否属于人防车位?首先可察看现场标注,很多地下车库的入口,就竖着“人防工程”的醒目牌子,颜色为橙色;或者铁门上有“人防设备”的标注,还有的直接在地面上就有“人防设备”四个字。也有不少地下停车场没有标注清楚,关心的市民如果想确认,可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人防监管单位如各区人防办查询。

超建人防工程之外车位不能卖

目前很多小区居民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是车位究竟能否出售。南京人防办专家的答复是:人防工程有的可出售,大部分不可出售,要看项目具体建设情况。

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是否说人防车位都不可以出售?“必建人防工程不能出售,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售。”据介绍,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法规明确此类人防工程不得出售即无法转让所有权,此类人防工程用作车库(车位),房产部门也不予核发产权证。

但是,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出售,房产部门负责核发产权证,产权年限与地面建筑相同。具体是否超建,可找县以上人防部门查询。

用作车位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

人防办专家进一步解读:条例突出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的功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平时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管职责,特别强调了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南京市人防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该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住宅小区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加大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人防工程停车位违规出售问题的专项整治。

还有这些你知道吗?

新建小区标配

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必须依法建成人防工程,并且经过民防主管部门认可。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必须具备的条件,强调了建设单位的交付义务。其中包括: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经明确做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的规定。而条例进一步强化和细化,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违法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条例》在第八十九条专条做出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开发商不惜违法以长期出租的形式向市民变相出售、甚至强制出售人防车位。南京市人防办专家表示,如市民遇到这种行为,一定不可轻信其口头承诺,请及时联系所在区以上人防部门投诉具体情况,或直接拨打“12345”政务热线,同时建议市民保留并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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