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回来仪征生活网

行 政 上 诉 状 (邵玉琴)

上诉人邵玉琴,女,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仪征市大仪镇振兴南路8-67号,身份证号321081197709196326。
  被上诉人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市长朱民阳。

  诉讼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撤销扬州市政府作出的扬行复(2014)35号复议决定。

  事实与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纵观本案上诉人2014年4月25日向扬州市教育局提出的申诉书,其内容实质是对仪征市教育局滥用职权对上诉人因实名举报而打击报复,对其参加小学高级教师评聘违规设置障碍,致使上诉人不能获聘所在学校的副高级岗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以及在申诉过程中对学校系列违规行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举报。前者属于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而不是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国家教委教师法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认为,扬州教育局作为仪征教育局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诉人提出的仪征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更不能交给被申诉人仪征教育局来处理。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本案上诉人针对仪征教育局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扬州市教育局提出的申诉实质不属于《教师法》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诉性质,是属于访范围。其认定属于严重的法律事实认定错误。同时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了《国家教委教师法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案的申诉属于对仪征教育局的申诉,应当适用《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国家教委教师法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规定。一审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上,从司法的角度上剥夺了《教师法》明确赋予的人民教师依法享有的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申诉的权利,其判决的依据背离了法律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则,丧失了起码的公平正义。
  其次,一审法院以扬州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邵玉琴同志申诉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没有对上诉人的申诉事项作出实质性处理意见,也未对上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作出实质性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为由,认为上诉人不服该答复向被上诉人提出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针对仪征市教育局滥用职权对上诉人因实名举报而打击报复,对其参加小学高级教师评聘违规实施障碍,致使上诉人不能获聘所在学校的副高级岗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向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扬州教育局提出申诉,扬州教育局作为仪征教育局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管辖,而不能推诿,更不能交予被上诉人仪征教育局来管辖处理。扬州教育局答复行为本身作出了实质性的处理,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能获聘副高级岗的救济措施等,均产生了明确且重大而直接的处置和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上诉人不服该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最后,上诉人对仪征市教育局滥用职权对其参加小学高级教师评聘违规实施障碍,致使上诉人不能获聘所在学校的副高级岗的违法行政行为不服,向扬州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扬州教育局在收到申诉书后2个月内未予任何答复,之后上诉人多次电话、上门要求扬州教育局给予处理、答复,扬州教育局仍不予理睬。上诉人无奈只得向扬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进入复议程序后扬州教育局才给予了上诉人《关于邵玉琴同志申诉事项的答复》。对于仪征市教育局滥用职权对其参加小学高级教师评聘违规实施障碍,致使上诉人不能获聘所在学校的副高级岗的乱作为行为,以及扬州教育局答复不予处理交被申诉人仪征教育局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虽经历了扬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以及扬州中院的一审审判,但申诉、复议以及一审审判机关均对仪征市教育局滥用职权乱作为行为予以了回避。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根源是仪征教育局对上诉人因实名举报而打击报复,滥用职权违规增放高级教师参评名额的乱作为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查、审理这一焦点问题,依法作出公正的终审判决。
  此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邵玉琴(签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上诉人2014年4月 25向扬州教育局申诉书申诉请求事项原话摘录:
  一、申诉人因实名举报而遭受到仪征市教育局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对本人的小学高级教师评聘违规设置障碍,致使本人目前不能获聘所在学校的副高级岗。申诉人特具本申诉书,请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还申诉人依法依规应得的小学高级教师岗位(7级岗)聘用待遇。
  二、鉴于本次申诉涉及到少数人违规占用申诉人所在学校副高级岗的问题,申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在本次申诉时一并提出。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少数人违规占用申诉人所在学校的副高级岗,此类人应当退出我校副高级岗;个别人高级职称评聘涉嫌造假,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2.申诉人所在学校《大仪中心小学岗位设置聘用方案》严重违规违法,且不合理,三十多位教师联名抗议该方案(见附件1),此竞聘方案无效。
  附件2:2013.9.16大仪中心小学会议记录,证明仪征教育局当初给予该校一名高级教师名额。
  附件3:上诉人递交给扬州教育局人事处的申诉书,以及仪征教育局2014.11.7答复,进一步证明了仪征教育局滥用职权违规增放了一个高级教师参评名额。按照学校事先规定的竞争方案,上诉人得分最高,应当由上诉人一人参评高级教师。
  附件4:2014.4.25邵玉琴向扬州教育局提出的申诉书以及扬州教育局办公室出具的收条。
  附件5:上诉人2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扬州市政府2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