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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05月09日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文见相关链接)。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前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在我国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    
《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当前,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期,《条例》的公布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起,成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硬仗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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