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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指示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
1954年07月13日

               
1954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指示指出,今年国营商业在批发商业总额中所占比重已达83.8%。为国家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极为重要的前提,但也出现了公私关系紧张,私商经营困难的情况。中共中央决定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有计划地代替和安排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对私营批发商,指示规定:以零售为主而兼营批发的,一般的转为零售商。专营的批发商或以批发为主而兼营零售的,其中凡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凡为国营商业所需要者,可以为国营商业代表批发业务;凡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经过上述办法仍无法安置者,其职工连同资方代表人可经过训练,由国营商业录用。对城乡私营零售商,除一部分必须和可能转业的以外,一般的应逐步地把他们改造成为合作商店或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到年底,私营商业在全国企业零售额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57.25%下降为25.6%。在全国商业企业批发贸易中,国营商业已基本上代替了私营批发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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