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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开始划分阶级成份
1950年08月20日

               
1950年8月20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全国农村全部开始划成份。    
按规定,凡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为地主。其主要剥削方式是收取地租,占有或租人土地、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参加小部分劳动但主要以剥削雇佣劳动为生的为富农。占有或租人土地、有相当工具、直接从事劳动并以此为生的是中农。租人土地来耕作、有不完全工具、受地主、受农剥削的是贫农。全无土地和工具、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是工人(含雇农)。    
《决定》规定:18岁以下的少年和在校青年学生,一般不划成份,只划分家庭出身;地主、富农在土改后服从法令,努力生产,没有反动行为连续5年与3年以上者,可按有关程序改划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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