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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供应,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仪政办发[2008]126号),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三年(不含仪化);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 二、保障形式及标准 2011年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为人均30㎡。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标准为:二人及以下户65~75㎡;三人户80~90㎡;四人及以上户90㎡。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房源在幸福家园。 三、保障条件的认定 (一)关于家庭的认定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是指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下列人员可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1、共同居住、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3、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4、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5、正在服刑人员。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计算: 申购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 (三)关于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建筑总面积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之和。 下列房屋应计入申购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申购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商业用房(含已查封,但未被执行的私有房产); 2、申购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商业用房; 4、申购家庭成员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的,以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成当时普通商品房的面积]; 5、申购家庭用于出租的自有住房; 6、申请人夫妇的子女未婚的,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认定 申购家庭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审核的《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证明。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认定 申购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仪征市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仪征市城镇常住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认定 1、同一住房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 2、已享受廉租住房或解困定销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或解困定销房保障后,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3、因离婚成为单身、单亲家庭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婚年限须满3年以上,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的离婚证日期或法院离婚判决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4、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购家庭,其被认定的家庭住房建筑总面积应在本次享受面积中扣减。 5、申购时计入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购流程: 1、领取申购表格并按要求规范填写; 2、到相关部门认定并盖章; 3、在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申购前公示; 4、提交申购表格; 5、调查复核; 6、两轮公示; 7、确定申购资格。 市住房保障中心集中复核后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发放《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并确定准购面积。 申购家庭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1、低保(特困)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仪征市特困职工证》);《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成员年度收入证明》;申购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成员年度收入证明》;申购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供应方法和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根据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家庭人口及提供的房源确定购买面积,原则上申购家庭须在可享受面积以内选择。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抽签定序、按号选房的方法,按户型分组分别抽签选房。抽签选房过程由市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在完成选房后,申购家庭代表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购房协议。 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楼层层次差另计。超应享受面积标准的面积,在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基准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20%,楼层层次差另计。 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按相关文件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物业管理费等。 六、关于租住公房的退出 1、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出具退房证明。 2、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将自管公房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并经其主管部门确认;如申购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的,现无主管部门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接收房屋,并签订退房协议。 七、实物供应中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的情形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在取得申购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购家庭自动放弃: 1、无故不参加抽签选房的; 2、抽签选房确认后一个月内未签订购房协议; 3、签订购房协议后二个月内未足额缴纳购房款的。 自动放弃的申购家庭,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如因供应房源不足原因,申购家庭自动进入轮候,在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时优先购买。 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管理 严格执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购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原价回购,申购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购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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